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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礦業協會章程

2024年7月12日第六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廣西礦業協會,是由廣西壯族自治區范圍內礦山企業、地質勘查單位、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礦業技術服務單位、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及相關單位、個人自愿結成的廣西全區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英文名稱為Guangxi Mining Association,縮寫為GMA。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廣西。

第二條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本會的宗旨是:履行行業代表、行業服務、行業協調、行業自律職能,在政府與會員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為礦業行業服務,為自然資源部門及涉礦政府部門服務。

第三條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黨建工作機構或社會組織行業(綜合)黨委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機關黨委行業管理部門是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工作機構或社會組織行業(綜合)黨委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適用選舉制)。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

本會的網址:http://www.qhyrzx.com/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行業培訓、技術信息交流、技能競賽、各類技術報告評審、成果技術鑒定評優評先會展展覽等;

(二)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產業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人大、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三)代表行業企業參加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應訴活動,或者向政府相關工作部門提出調查申請;

(四)根據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制定本行業團體標準、質量規范、技術規程、服務標準、勞動標準等;

(五)參與地方或者國家有關行業產品標準的制定;

(六)法律、法規授權,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出具公信證明、價格協調等工作;

(七)引導會員單位依法誠信經營,對于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范、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可以根據章程的規定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八)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會員與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系;

(九)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組建專家智庫,為政府及行業提供政策、管理、技術咨詢服務等。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自愿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單位會員為礦業企業地勘單位、礦業技術服務單位以及其他組織;

(四)單位會員法人資格

(五)個人會員礦業行業具有一定的影響

(六)能夠參加本會活動;

(七)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不得代表單位會員參加本會

本會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會。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單位提交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等復印件;個人提交有效身份證復印件;

(四)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六)積極向本會建言獻策。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勸退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兩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兩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六條會員退會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本會負責妥善保存會員相關檔案,以及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決議等原始記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及監事長、監事產生辦法,報行業主管部門或黨建工作機構社會組織行業(綜合)黨委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一)決定終止事宜;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召開時間、召開地點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會員大會不得對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會員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會員大會,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附出席會議的人員簽名,會議決議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不能或不履行召集會員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半數以上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半數以上監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舉一名負責人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會員或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會或監事提議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監事會蓋章或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實及議題。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69人,不超過會員的1/3。

理事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遵紀守法,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理事由單位會員中產生,且為所在單位負責人;

(四)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履行理事單位權利和義務;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行業管理部門或黨建工作機構或社會組織行業(綜合)黨委指導下,1/5以上理事、監事、本會黨組織班子成員或黨建聯絡員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  2個月報行業管理部門黨建工作機構或社會組織行業(綜合)黨委審核;

行業管理部門或黨建工作機構或社會組織行業(綜合)黨委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四條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職責。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六條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或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

(八)決定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決定副秘書長秘書長選舉時適用的人選;

)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二)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三)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四)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五)制訂本會章程修改草案,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行業管理部門黨建工作機構或社會組織行業(綜合)黨委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決定名譽職務的人選。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召開時間、召開地點。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每個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辭去職務,可以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報理事會同意后,經會員大會確認。其理事資格經會員大會確認后,自理事會同意之日起失效。

理事單位的代表調整,可以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報理事會同意后,經會員大會確認。理事單位的代表調整經會員大會確認后,自理事會同意之日起生效。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調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選舉。

第三十二條經理事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21名,秘書長1名秘書長選舉時適用)。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負責人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聘任秘書長年齡不超65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正在或曾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

(四)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撤銷登記)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撤銷登記)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

(五)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采取差額選舉方式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行業管理部門或黨建工作機構或社會組織行業(綜合)黨委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并最多只能延期1屆。

第三十六條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行業管理部門或黨建工作機構社會組織行業(綜合)黨委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行業管理部門或黨建工作機構或社會組織行業(綜合)黨委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當秘書長采用聘任方式產生時,提名秘書長人選或主持公開選聘秘書長工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按照各自任務分工履行職責。

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開展相關工作;

(二)在會長授權期間,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當常務副會長兼任法定代表人時,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會參加其他重要活動。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八)根據本會工作需要,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代表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應當及時向會員通報并備會員查詢。負責人的選舉結果20日內報行業管理部門或黨建工作機構或社會組織行業(綜合)黨委審核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一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監事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二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采取現場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具有本章程第三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會監事。

第四十三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工作機構或社會組織行業(綜合)黨委、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主持召開本會內部矛盾調解會議,協調各方意見形成調解方案(協議),督促調解方案(協議)的執行,必要時可提出解決方案并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 監事會每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監事會。如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托其他監事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的選舉和表決,應采取民主表決方式進行,重大事項必須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四十五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六條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七條本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且與本會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業務范圍的劃分等設立,代表機構依據本會授權在規定地域內代表本會開展聯絡、交流、調研活動。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八條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本會分支機構名稱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字樣結束,代表機構名稱以“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二條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三條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內部矛盾解決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條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會長、法定代表人聯署,在登記管理機關所在行政區域公開發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六條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七條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行業培訓收入;

(六)技術咨詢(評審)服務收入;

(七)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經批準開展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九條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六十條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當本會效益較好時。具體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制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六十一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三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四條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理事會審議批準,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批準。

第六十五條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六條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造成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七條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八條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六十九條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條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十一條  本會在重大活動前,及時向行業管理部門、黨建工作機構或社會組織行業(綜合)黨委或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備案報告。

第七十二條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修改章程,涉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開展涉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活動,接受境外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協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按有關規定提前30天向黨建工作機構或社會組織行業(綜合)黨委、行業管理部門作書面報告,并自覺接受相關業務部門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采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五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七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七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黨建工作機構或社會組織行業(綜合)黨委、行業管理部門指導下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八條 本會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工作機構或社會組織行業(綜合)黨委、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七十九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條本章程經2024712日第六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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